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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益期待保护

2023-06-08 09:15:13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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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拥有数十亿资产的商界精英到蒙冤入狱被判无期徒刑,从冤案昭雪到冤案丧失的权益获得恢复,左安一的案例,曾被中国商界、法学界和新闻媒体评价为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与法治进步的典型案例。然而,就在左安一历经十年艰辛从冤狱后倾家荡产的废墟上重新站起来之际,却因在北京奥林匹克商务区兴建的天圆祥泰双子大厦房产证相关手续被无辜搁置,天圆祥泰公司被迫重复交纳土地出让金,导致天圆公司再次破产。

左安一的遭遇引发全国17个省级民营企业商会会长联名为他呼吁;《光明日报-光明网》、《人民日报-人民网》等多家新闻媒体对左安一的事件进行了报道;2023年5月16日,胡建淼、王锡锌等著名法学专家对左安一的案件论证后认为:北京市规自委应该退还天圆祥泰公司被迫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左安一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已成为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家群体关注的焦点问题。

是什么原因让一个曾因无期徒刑冤狱倾家荡产的民营企业家重新上演无辜破产的悲剧?本报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

踏浪商海的先行者因假案被判无期

左安一是中国改革开放第一批踏浪商海的践行者。1980年考入辽宁大学, 1981年边读书边开始经商,1982年成为大学生里第一个万元户。1989年,他放弃了中国银行信贷科长的铁饭碗,去澳大利亚留学;1992年回国创业,1995年左安一的天圆公司已发展成拥有5000万元资产的集团公司。

2002年,本应是天圆公司的腾飞之年。经过多年艰辛努力,天圆公司在北京开发的天圆广场和元泰国际大厦项目已进入实质启动阶段。天圆广场项目前期已经投入4000多万元,完成了1.5万平方米的拆迁,完成了天圆广场项目设计方案的国际招标,项目开发资金已到位1.4亿元,但一场突如其来的冤案,彻底改变了左安一的人生轨迹。

2002年9月30日,左安一蒙冤入狱,之后被一个找不到原告、没有受害人的诈 骗假案判处无期徒刑。

媒体对“假案是怎么造出来的”曝光后,左安一蒙冤的遭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7年9月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左安一无罪并获得哈尔滨法院和检察院共同赔 偿。

冤案昭雪后艰辛复权

左安一蒙冤期间,他在北京中轴线与北二环交汇处的天圆广场项目被抢走,之后又被北京国土局收回了土地使用权,在北京CBD的元泰国际大厦夭折,公司近40亿元资产损失殆尽,左安一遭受了倾家荡产的悲剧。

或许是天意眷顾、慈悲怜人。2007年8月30日,左安一被宣判无罪释放的前6天,北京市国土局发布了京国土市[2007]622号文件。根据文件规定,天圆广场项目属于可以申请恢复开发建设的遗留项目之一,这让重获自由的左安一看到了希望。

2007年10月,左安一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恢复因冤案丧失的北京天圆广场项目开发建设权益。2007年12月,北京市国土局领导告诉左安一:“天圆广场项目恢复一级开发符合622号文件政策规范,同意恢复;待天圆广场项目完成了一级开发后,天圆公司提供法律依据,再申请恢复天圆广场项目二级开发权益”。2008年春节后,天圆广场项目被北京市国土局列为93个符合条件的遗留开发项目之一。

然而,就在左安一合作伙伴的资金已到位,按国土局要求启动开发项目时,2008年4月,新任北京国土局局长魏成林到任后,立即叫停了正在恢复的天圆广场项目,之后,提出了一系列不予恢复天圆广场项目权益的理由。

这些理由是否具有法律依据?著名行政法学专家应松年、马怀德、姜明安等人提出了法律论证意见。专家论证意见认为:

关于北京是否有义务恢复左安一因蒙冤丧失的天圆广场原有权益问题:根据国家宪法,因司法错案遭受损害的人,有权要求国家赔 偿;根据国家赔 偿法,国家赔 偿有三种方式:支付现金、返还财物、恢复权益原状。就左安一因冤案丧失的天圆广场项目权益,国家应该予以恢复原有权益。

关于天圆广场项目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问题:左安一蒙冤期间,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4月收回了天圆广场项目土地使用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和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免除当事人的责任。”左安一当时未能完成天圆广场项目的开发建设并非不具备开发的条件,而是冤案的不可抗力所致,故北京市政府应依法恢复天圆公司原有开发建设天圆广场项目的权益。

天圆广场项目用地已变为绿地不具备开发条件的问题:1999年,北京市政府将天圆广场项目用三分之一建设用地带动三分之二绿地实现的方案列入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市人大批准,直至北京市政府批准恢复天圆广场项目原有权益时,天圆广场用地执行的仍然是这个控制性详细规划。

尽管恢复天圆广场权益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但魏成林局长仍不同意恢复。

魏成林为何不同意恢复天圆广场项目原有权益?左安一告诉记者:“早在1998年,我在北京开发天圆广场和元泰国际大厦项目时,时任北京市规划局副局长的魏成林告诉我,天圆广场项目的地理位置极其特殊,做这个项目会面临很多挑战,很难做成。魏成林建议我放弃天圆广场项目的开发,我没有听取他的建议。此后,我经历了一次次挑战和磨难。”

“1998年至2000年间,天圆广场项目上报了十多个国内外设计公司的设计方案,有些方案还得到专家和领导的赞赏,但都被魏成林否决了。”“更不可思议的是,我在北京CBD核心区开发的元泰国际大厦项目的规划条件在完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被莫名其妙地削减了。原99米规划高度被降到60米,同时规划面积被削减了三分之一。为了恢复元泰项目原有规划条件,我向北京市领导和有关部门申诉,时间长达两年半,才最终恢复了原来的规划条件。”

左安一艰辛复权的遭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名为左安一呼吁,国家信访局致函北京市主要领导,《人民日报》内参等多家媒体报道关注。

这时,魏成林对左安一恢复项目权益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你的冤案是哈尔滨司法造成的,恢复因冤案丧失的权益必须有黑龙江法院出具司法意见函。”

为此,左安一历经十多个月艰辛,多次到黑龙江高级法院上访申诉。2010年7月,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给北京国土局出具了司法意见函,建议恢复左安一因冤案丧失的天圆广场项目原有权益;2010年8月4日,北京市政府召集国土、规划、发改、司法等部门领导开会研究天圆广场项目的权益恢复问题;2011年3月9日,北京市政府批准的京国土用[2011]90号文件决定恢复左安一因冤案丧失的天圆广场项目权益,并将天圆广场项目以同样协议出让方式置换成天圆祥泰项目;2011年6月14日,北京市政府批准天圆祥泰项目以协议出让方式开发建设;2012年12月,天圆祥泰公司按政府文件要求,以协议出让方式全额缴纳了11.93亿元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项目开发建设的所有政府批文和许可证;2016年10月10日,天圆祥泰大厦完成了开发建设。

左安一本来以为笼罩他十多年的阴霾散尽了,从此他的人生可以坦途安然了,但没想到磨难再次降临。

因冤案丧失的财产权益依法恢复后 再遭磨难

2017年4月,天圆祥泰公司向北京市规自委申请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市规自委受理审核后,上报市规自委主任魏成林签发。魏成林主任在天圆祥泰公司已按北京市政府批准文件全额交纳了11.93亿元土地出让金,取得了土地证,并依法依规完成了天圆祥泰项目开发建设的情况下,以“天圆祥泰项目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是错误的为借口,要求天圆祥泰公司按招拍挂方式再补交14.86亿元土地出让金,否则不予办理天圆祥泰大厦的房产证相关手续”。

这让左安一无法理解。天圆祥泰项目是北京市政府批准恢复左安一蒙冤期间丧失的天圆广场项目协议出让权益并置换成天圆祥泰项目的。魏成林主任怎么有权随意废弃北京市政府合法有效的行政文件呢?

天圆公司一再请求北京市规自委出具需要补交14.86亿元土地出让金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文件。然而,规自委至今没有出具行政文件。

2017年12月,左安一写给中央领导的情况反映信得到重视并转北京市规自委办理。北京规自委在回复中明确房产证相关手续可以办理,但当天圆公司再次办理时,被告知仍不能办理;2018年6月,左安一写信向北京市委书记蔡奇和市纪委书记张硕辅反映情况,得到了重视并转北京市规自委办理。市规自委的《答复意见书》一方面说申请办理的材料齐全,符合法规要求,这说明北京规自委应当依照法规办理相关手续;但同时又自相矛盾地说“办理变更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条件尚不具备”。

为了迫使天圆公司追缴巨额土地出让金,北京规自委无故搁置办理天圆祥泰房产证手续两年半时间,造成天圆祥泰公司业务全面瘫痪,2020年1月,在天圆祥泰大厦面临被拍卖,公司濒临破产情况下,天圆祥泰公司被迫向金融机构借钱补交了14.86亿元土地出让金和5000万契税,造成天圆公司再次破产。

左安一泪眼望着天,哽咽着说:“我是个很幸运的人,在我屡屡徒遭磨难之时,党和政府给了我一次次关爱;我也是个很不幸的人,党和政府给我的一次次关爱又屡屡被一只任性之手遮住。”

让天圆祥泰公司按招拍挂方式

补缴土地出让金没有法理依据

2023年5月16日,胡建淼、王锡锌、马一德、王守智等著名法学专家对北京市政府批准恢复天圆广场项目原有协议出让权益并置换成天圆祥泰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招拍挂程序是否适用于天圆祥泰项目,北京市规自委是否应退还天圆祥泰公司被迫补交的14.86亿元等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论证后的专家意见书认为:

北京市政府批准恢复天圆广场项目原有协议出让权益并置换成天圆祥泰项目给天圆祥泰公司开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原出让合同和相关批准文件仍然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天圆广场项目是招拍挂政策出台前即已获批的协议出让项目。根据2004年8月16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关于办理我市历史遗留经营性用地协议转让手续及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天圆广场项目被列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清单第80项,属于协议岀让开发的历史遗留项目。2007年8月30日,北京市政府又下发京国土市[2007]622号文件,天圆广场项目仍属可以恢复开发的遗留项目。

2010年7月1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给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关于左安一请求天圆公司恢复对天圆广场项目原有开发建设权益的意见》的司法意见函中明确提出:“左安一无罪被羁押1803天,期间拥有的天圆广场项目开发权益因左安一被无辜羁押而丧失,后因哈尔滨市香坊区政府未履约,天圆广场项目被北京市国土局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5条的规定,鉴于天圆广场项目仍是左安一蒙冤前的状态和未被开发的现实,建议北京市国土局在恢复天圆广场项目原有协议出让合法权益时,对左安一的请求,可根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处理,以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促进和谐社会健康发展。”

2011年3月9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的批示,签发京国土用[2011]90号文件上报市政府,同意仍按照原协议出让方式,将奥体南区OS-02地块项目用地(现在天圆祥泰项目所在地块)出让给天圆祥泰公司,用以置换原天圆广场项目对应土地使用权, 以此来弥补左安一在冤假错案中所遭受的损失,恢复左安一依法所应享有的权益。

既然天圆广场项目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属于协议出让的历史遗留项目,那么,由天圆广场项目置换的天圆祥泰项目亦应当采用协议方式,而非招拍挂方式出让。

因此,北京市规自委要求天圆祥泰公司按照招拍挂方式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行为,不仅无视了天圆祥泰项目和天圆广场项目之间的承继关系,也否定了北京市政府之前一系列行政文件的法律效力,严重侵害了天圆祥泰公司的财产权益。天圆祥泰公司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天圆祥泰项目的开发权益合法合规,天圆祥泰项目无需经过招拍挂的程序,更无需补缴任何土地出让金。

天圆祥泰公司被迫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依法应该退还

北京市规自委将天圆祥泰大厦不动产权证审批手续搁置了两年半时间不予签字,天圆祥泰公司在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公司股权已被冻结、贷款银行已将债权以不良资产形式转让给东方资产公司,东方资产准备以公开拍卖形式处置天圆祥泰大厦,公司面临资金巨大压力、濒临破产的情况下,被迫与北京市规自委签署了两份补充协议,将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出让价款追加14.86亿元。天圆祥泰公司向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借款15.3亿元,于2020年1月向北京市规自委补交了14.86亿元土地出让金及契税0.5亿元。在缴纳了这笔巨款之后,天圆祥泰大厦的业务收入已无法偿还中融信托的贷款利息。之后,天圆祥泰大厦被迫转让给中融信托抵债,天圆祥泰公司破产。

胡建淼、王锡锌等法学专家认为:天圆祥泰公司与北京市规自委签订补充协议并非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迫于政府方面不办理不动产相关手续所带来的财务压力及破产风险。市规自委以自身所掌握的行政审批权力为要挟,逼迫天圆祥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此行为构成滥用职权。根据《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相关部门予以撤销。因此,有关补缴出让金的补充协议应被撤销,天圆祥泰公司被迫交纳的14.86亿元土地出让金及契税0.5亿元依法应予退还。

近年来,习主席和党中央一再要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益。北京市规自委没有法理依据,不出示行政文件,就随意让民营企业重复交纳土地出让金,这显然违背党中央依法行政,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益的政策要求。左安一的财产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家群体关注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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